明志科技大學有機電子研究中心設置辦法

第一條 辦法依據

據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八條第四款設立有機電子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有機電子研 究中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中心成員

本中心設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由校長聘請專任副教授以上之教師兼任之。各組得置組 長一人,以負責各組業務之執行,由主任報請校長聘請本校專任教師兼任之。中心置職員及博 士、碩士研究員若干人。中心教師成員由各系所相關專長研發教師共同組成。

第三條 中心任務

本中心任務涵蓋教學、研究、教育推廣與產業技術服務,工作的重點包括前瞻製程技術開發研 究、專利開發與技術轉移、學術交流、碩博士人才培育、產學服務與教育訓練。

第四條 組織架構

一. 產學服務組:負責電子電路開發、晶片設計、軟體開發、驅動電路模組開發、技術交流平台 建立、專利申請、技術轉移與輔導、科技部與產學計畫等。

二. 前瞻製程技術開發組:設置不同性質研發工作團隊,各研究團隊由性質專長相同領域的專任 教師共同組成。

第五條 委員會設置

本中心設下列各項委員會
一、 中心事務委員會: 審議中心相關辦法與討論中心相關事務,置委員 5 名至 7 名,除中心 主任為當然委員外,其餘選任委員由中心選派相關教師、專案經理及研究助理組成之, 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二、 研究人員評審委員會: 評審有關研究人員之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 資遣原因之認定及學術研究等事宜,其組成與產生方式準用本校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之 規定,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委員會設置辦法分別經中心事務委員會及研究發展處研究人員評審委 員會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

第六條 實施與修訂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